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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

更新时间:2023-04-23   浏览次数:3654 次 标签: 受案范围 少年收容教养 行政强制措施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1998年8月15日 [1998]行他字第3号)
【摘要】公安机关对公民作出的“少年收容教养”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若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文章摘要2:

【注解】少年收容教养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

(1998年8月15日 [1998]行他字第3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湘行请字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安机关对公民作出的“少年收容教养”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若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