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解读   

排除犯罪性事由

更新时间:2016-04-02   浏览次数:162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排除犯罪性事由(排除危害性事由、排除有害性事由)是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是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因而不构成犯罪的事由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排除犯罪性事由(排除危害性事由、排除有害性事由)是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是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因而不构成犯罪的事由。

法定排除犯罪性事由 回目录

   一、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法》第20条、第21条):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二、主观罪过的排除(《刑法》第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1.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A.行为必须在客观上造成了相应损害结果;

    B.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具有故意、过失的心理状态;

    C.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行为人在自身行为引起损害结果发生时,受主客观条件束缚,根本无法也不可能预见到相关损害性结果)所引起的。

    2.不可抗力:多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性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A.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B.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过失;

    C.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身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限制,行为人无力排除、阻止损害结果发生)所引起的。

非法定排除犯罪事由 回目录

    1.法令行为;

    2.正当业务行为;

    3.自损行为;

    4.义务冲突;

    5.被害人的承诺、基于推定承诺行为;

    6.自救行为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上一篇: 李某故意杀人案   

下一篇: 刑法正当防卫行为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