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伤害案
文章摘要:
[第138号]张某故意伤害案——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裁判摘要】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系被侵害人出于防卫目的而依法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
①互殴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侵害,而非正当防卫。
②互殴停止后又加害对方的,被殴打方已从互殴时的侵害者转变为被侵害者,依法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A.被侵害人出于防卫的目的而依法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法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B.由双方互殴转变为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应该具有彻底性,并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而不包括互殴双方打斗中的此消彼长、强弱转换等情形变化。
【裁判摘要】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系被侵害人出于防卫目的而依法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
①互殴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侵害,而非正当防卫。
②互殴停止后又加害对方的,被殴打方已从互殴时的侵害者转变为被侵害者,依法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A.被侵害人出于防卫的目的而依法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法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B.由双方互殴转变为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应该具有彻底性,并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而不包括互殴双方打斗中的此消彼长、强弱转换等情形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