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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认识错误

更新时间:2015-09-04   浏览次数:160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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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并非犯罪主观要件的构成内容,包括法律上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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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并非犯罪主观要件的构成内容,包括法律上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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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上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禁止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受何种刑罚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人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实施情况有正确认识,但对其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所作的主观评价与刑法规范的评价不相符合)。

    1.假想的犯罪(幻觉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非现行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其行为构成了犯罪(不是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假想的非罪):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却误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采折衷说)。

    A.不知法不免责:一般情况下是否存在法律认识错误并不影响法院定罪量刑;

    B.允许部分例外存在:特殊情形内必须区别对待,对特殊情况下无法避免的行为人不知道法律而缺乏违法性认识和行为人错误理解法律而欠缺违法性认识的情形斟酌处理。

    3.行为人对处罚的误解(假想的他罪与他刑):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现行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但对其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被判处何种刑罚,存在着不正确的理解,即对自己行为的罪名、罪刑轻重的误解(不影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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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认识错误(构成要件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所认识内容与现实发生的构成犯罪的客观真实之间不一致,即行为人对客观事实(客体、具体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认识。

   一、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身所侵犯的某种刑法保护法益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即行为人意图侵犯某客体而实际上侵犯另一客体。

   (一)性质:法律关系错误(法律性质上不同类错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二)类型:

    1.异类对象错误:

    A.对于未料到的客体伤害,行为人不具备犯罪故意;

    B.倘若主观上存在过失且现行刑法又有处罚相应过失犯的规定,成立过失犯罪。

    2.打击对象错误(不同法益间对象错误):

    A.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且现行刑法又规定有处罚过失犯的,成立过失犯罪;

    B.对意欲侵害的对象一般视作犯罪未遂;

    C.二者都构成犯罪的,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

    3.定罪规则: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客体在主客观统一范围内定罪。

    A.重罪处罚未遂犯且重于轻罪既遂犯时,应以重罪未遂论处;

    B.重罪不处罚未遂犯且重轻罪同质的,在重罪重合范围内认定轻罪既遂。

   二、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指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法律性质同类错误、狭义的对象错误)。

    1.同类对象错误:对行为人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异类对象错误属于客体错误)。

    2.打击(行为)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打击错误属于行为错误。

    A.属于客观问题;

    B.非认识问题、非主观问题。

    3.手段错误(工具错误):是指行为人实际采取的犯罪手段(工具),与其预想的手段(工具)在性质、作用上不符,从而未能发生预期危害结果的情形,按照故意犯罪(未遂)论处、迷信犯不构成犯罪。

    4.结果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身实施的行为是否产生了危害性结果存在不正确认识的情形。

    A.行为人误认为自己行为已经发生了预期危害结果,实际上根本没有发生(故意犯罪未遂);

    B.行为人误认为自己行为没有发生预期危害结果,可实质上该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如行为人主观上持有故意,不影响故意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如主观上无故意,可定为过失犯罪、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

    5.打击错误(行为偏差):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特定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或方法等错误,不能对准目标,导致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的情形(采取以故意说,主张主客观必须完全一致,行为只可能有一个犯罪故意,只对具备故意犯罪故意的目标存在故意成立未遂;实际侵害目标判断有无过失是否承担过失犯罪刑事责任)。

    A.行为人对自己本欲侵害的对象实施了侵害行为;

    B.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主观上本欲侵害且所指向的对象不相一致;

    C.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实际侵害的对象不存在故意的罪过。

    6.因果关系错误(因果过程的错误):是指行为人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预期的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但其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与行为人所预见的不相一致的情形。

    A.狭义因果关系错误:是指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认识错误,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引起预期的危害结果发生,但中间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与行为人事先预见的有所不同(不影响具体定罪量刑,但重大性偏离有可能仅成立犯罪预备);

    B.事前故意: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造成结果,而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导致预期结果的发生(把两个行为当做一个密切联系的统一整体进行看待,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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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认识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影响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客观事实及其联系的歪曲反映。

    ②事实认识错误主要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A.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认识的内容与发生的自然事实客观情况须完全一致才不属于认识错误;若实际发生的客体与认识并不一致,即使在法律上认为属于同一类型事实,则仍构成认识错误。

    B.法定符合说(通说):主张以法定的抽象要件的符合性为判断基准,若行为人的认识的内容与发生的客观事实属同一类型的法定事实,即使并非具体事实的符合,也应认为不存在错误。

    C.抽象符合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意图,客观上又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满足抽象化事实要求,即便主客观事实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也不成立认识错误。

    ③对象错误分为目的物错误、对象存在错误、不同法益间的对象错误:

    A.目的物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现实对象不符,但在法律上属于同类型构成要件即体现刑法所保护的相同法益的事实的情形(不影响行为人定罪量刑);

    B.对象存在错误:是指犯罪对象在行为时本来存在,而行为人误以为不存在(过失犯罪、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或者犯罪对象在行为时的犯罪现场不存在,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未遂),以致犯罪未得逞的情形;

    C.不同法益间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对象与客观现实对象不符,且两者体现不同的刑法保护法益(属于不同类型的法定构成要件,成立过失犯罪、犯罪未遂)。

    ④行为性质错误是指行为人由于对某种客观事实产生误解,而导致其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社会性质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符:

    A.行为性质的积极错误:是指某种行为本来具有社会危害性,但行为人由于对某种客观事实存在误解,自认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正当的(假想防卫、假想避险);

    B.行为性质的消极错误:是指某种行为本来对社会无害甚至有益的行为,但行为人由于对某种客观事实存在误解,而认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不成立故意犯罪,可以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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