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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

更新时间:2017-02-01   浏览次数:3056 次 标签: 单位犯罪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犯罪自首

文章摘要: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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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行为。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经过单位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或者由它的负责人、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单位犯罪主体 回目录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1.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公司以外,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企业、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

    3.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各种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

    4.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政协机关等等;

    5.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二、单位犯罪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5种合格单位:

  (一)必须是5种单位(单位犯罪≠法人犯罪):

    1.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A.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B.企业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劳务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赢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独立、连续存在的一种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公司之外的、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经济组织,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企业);

    C.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依法设立、必须从事公益活动(具有社会公益性)、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提示1】《民法通则》第48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2】《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①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赢利性经济组织。

    ①私营企业形式:

    A.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B.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C.私营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D.私营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③私营企业中只有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机关、团体:

    A.机关是指履行国家领带、管理以及保卫国家安全智能的机构,包括国家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党的各级机关;

    B.团体是指各种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社会团体、人民团体。

  (二)必须是合格单位:

    1.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

    A.程序合法;

    B.目的和宗旨合法:有合法经营范围、以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为宗旨。

    2.必须是相对独立的单位:不具有独立性的单位内部机构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三)单位犯罪主体限制要求:

    1.所有制上的限制;

    2.要求具有特定职能和义务的限制;

    3.经营业务范围的限制。

单位犯罪构成要件 回目录

   一、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1.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谋取的利益;

    2.单位犯罪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必须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决定、同意实施:

    1.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2.单位负责人觉得;

    3.单位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

   三、刑法有明文规定: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能构成单位犯罪。

理论上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单位犯罪 回目录

    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一、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

    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1.主观上,单位犯罪体现了单位的意志: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其他成员,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和为了单位利益,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A.单位意志是单位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意志经过一定程序转化和上升为单位意志;

    B.决策机关是形成单位意志的机关;

    C.决策程序是形成单位意志的具体形式。

    2.客观上,单位犯罪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执行单位意志而事实,执行单位职务而实施,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A.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

    B.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

    C.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

    D.单位成员以个人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

   二、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

单位犯罪行为整体性 回目录

    1.单位犯罪是单位整体本身的犯罪:

    A.以单位名义;

    B.体现单位意志(非个人意志):由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单位决策程序作出;

    C.由单位成员实施: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单位决定实施与单位经营密切相关的犯罪。

    2.为了单位牟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A.不为单位牟利益(为个别人、少数成员利益)不能成立单位犯罪;

    B.为单位牟取合法利益不能成立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法定性(局限性) 回目录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以单位犯罪而以自然人犯罪论处情形 回目录

    1.单位本身不合法:

    A.无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犯罪的;

    B.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犯罪;

    C.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2.非为了单位利益:

    A.滥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且违反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B.仅仅为了单位个别、少数成员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3.单位犯罪的法定性,单位本身不能构成的犯罪。

单位犯罪共犯认定 回目录

    参与犯罪的单位内部成员的地位应受该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制约(单位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主犯,参与犯罪的单位成员也应该是主犯;单位是从犯,单位内部成员也是从犯)。

   一、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共同犯罪是指单位内部的自然人共同犯罪。

    1.单位共同犯罪的特征:

    A.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是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B.成员都是在共同实施与单位职权活动相关的犯罪行为;

    C.共同实施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本部门的共同利益;

    D.构成单位共同犯罪的各成员主观上必须有联络:明知自己在和单位其他员工一起完成单位交予的犯罪任务、共同实施与单位职权相关联的犯罪行为(否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罚:

    A.参与决策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是主犯;

    B.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自己在参与单位的犯罪行为仍然积极主动实施,构成单位共同犯罪的从犯。

   二、共同单位犯罪:

    共同单位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共同实施的犯罪(单位+单位的共同犯罪形式)。

    1.共同单位犯罪应当分清主犯和从犯:

    A.出资相同、没有出资:发起犯意的单位应当认定为主犯,响应犯意的单位应当认定为从犯;

    B.出资不同:出资较多、分赃较多的单位应当认定为主犯,出资较少、分赃较少的单位应当认定为从犯。

    2.两个以上存在隶属关系的单位,应以参与犯罪的单位个数为标准来确定是否构成共同单位犯罪:

    A.具有隶属关系的两个单位是独立法律主体,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了共同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单位犯罪;

    B.单位指示、批准、同意本单位内设机构、分设机构实施犯罪,或单位内设机构、分设机构自主决定参加单位犯罪的,不管是否分配犯罪所得,都不能认定为共同单位犯罪。

   三、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是指一个、几个单位与一个、几个自然人相互勾结而实施的共同犯罪。

    1.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类型:

    A.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只能自然人构成的犯罪行为:不能安装单位犯罪处理,只能构成自然人共同犯罪;

    B.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行为:定单位犯罪,不具备特殊身份的自然人构成教唆犯或帮助犯;

    C.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可以由自然人、单位构成的犯罪行为:按单位犯罪的定罪标准来确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比较妥当,对自然人处罚可以按照自然人的量刑标准裁量刑罚。

    2.单位与其内部成员、上级领导之间共同实施犯罪:

    A.内部成员、上级领导是以单位员工、代表单位的身份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B.内部成员、上级领导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构成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

    3.单位代理人实施单位犯罪,单位是犯罪的教唆犯,单位的代理人是单位犯罪的实行犯,单位与其委托代理人之间形成共同犯罪。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单位犯罪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谋取本单位的利益,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共同决定,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刑法明文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①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本身犯罪,而非单位内各成犯罪的集合;

    A.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应当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B.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②单位犯罪是由单位集体、单位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犯罪:

    A.单位犯罪中受单位领导指派、奉命实施了一定单位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对待;

    B.单位责任人员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原则上(一般情况下)不区分主犯/从犯,按单位责任人员所起作用判刑处罚(最终结论仍然还需区分主犯和从犯);特殊情况下(主要是某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犯罪所起的作用、刑事责任轻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责任人员可以区分主犯和从犯。

    ③单位犯罪的目的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单位本身谋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全部归单位所有):

    A.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

    B.单位决策机关、单位负责人为了谋取决策人、负责人自己或单位小范围内人员的个人私利而决定实施犯罪行为,属于自然人单独、共同犯罪,不是单位犯罪;

    C.单位犯罪不要求“以单位名义”(刑法规定“以单位名义”构成单位犯罪的只有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不能全部人都为单位犯罪。

    ④单位犯以刑法有规定为前提(单位犯罪的法定性):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了犯罪可以由单位实施时,单位才可以构成这个犯罪。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①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从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以单位名义等方面加以具体判断:

    A.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单位是依照有关法律设立,具备财产、名称、场所、组织机构等承担法律责任所需条件的组织;

    B.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

    C.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

    D.是否以单位名义。

    ②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单位的内部组织只要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财产责任能力,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企业犯人的分支机构是独立的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单位内部职能机构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主体;但如果有相对对立的人、财、物,可以相对独立地进行对外交往的,也应当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A.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B.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③村委委员会等刑法没有规定的单位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A.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单位);

    B.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刑法第30条列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范围,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C.《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7]1号)“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④境外公司、企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⑤刑法总则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仅限5种,但刑法分则规定不只5种,应当将总则和分则结合起来考虑。

    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隐形一人公司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公司范畴,目前无明确规定(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上相互独立,应属于单位犯罪的公司范畴)。

    ⑦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区别:

    A.主体表现不同: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B.主观罪过不同:单位内部的其他成员不一定知道单位将要实施犯罪刑法,也可能根本没有参与单位犯罪的任何决策过程;

    C.客观行为不同:单位犯罪的客观行为通常是由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

    D.承担刑事责任方式不同: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和单罚制方式承担刑事责任,单位本身只会被判处罚金。

    ⑧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由一定的物质条件和人员组成的,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能够承担一定责任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

    A.单位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人员和物质条件;

    B.单位具有一定机构的表现形式:我国单位形式主要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形式(村委会、居委会等);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不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形式;

    C.单位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单位具有独立性;

    D.单位的存在具有合法性(单位实体上应当具有目的设立的正当性、单位的成立需经过程序确认)。

    ⑨承包企业的犯罪行为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A.承包人进行承包后,单位本身的性质并未发生任何改变,仅是经营权发生了转移;

    B.承包人承包后成为承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是代表单位,承包人以承包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C.承包后单位实施了犯罪行为,仍然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⑩涉嫌犯罪的单位变更后的追诉:

    A.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B.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相关文章 回目录

    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否需要划分主从犯问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要划分主从犯。理由是过去关于共同犯罪的原理是建立在以自然人为基础的理论之上的,现在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一些共同犯罪的规定要适用于单位故意犯罪,单位犯罪实际上是由多个自然人在一起共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他们的地位作用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对直接责任人员戈l分主从犯,比较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而且,单位犯罪如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划分主从犯的话,有时候不利于准确的量刑。划分主从犯以后,就可以对有些作用不大的责任人员按照从犯处理,可以减轻处罚,否则,最多只能从轻处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不利于准确量刑。我们倾向于在单位犯罪中,对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宜划分主从犯。主要理由有3点:第一点,在单位犯罪中,刑法规定的是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之所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是因为他们在单位犯罪中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讲,他们在单位犯罪中都起了主要作用,否则,就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了。另一方面,这两类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也都表现出来了,一类是主管人员,另一类是直接责任人员,刑法已经规定清楚了,划分主从犯就没有什么必要了。划分主从犯的目的,就是准确地对他们量刑,而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划分,也可以准确地对他们量刑。第二点,主从犯的划分是针对共同犯罪而言的,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单位可以和单位,也可以和个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单位内部的责任人员之间不是共同犯罪,如果承认单位内部的人员是共同犯罪的话,实际上就否定了单位犯罪的原理,刑法就没有必要再规定单位犯罪了。将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划分主从犯,将从根本上动摇单位犯罪的理论基础。第三点,单位犯罪,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划分了主从犯,过失犯罪怎么办,没有办法划分,这个原理贯彻不下去。所以,对单位犯罪中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主要是根据他们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根据犯罪的情节,来直接定罪量刑就行了,没有必要划分主从犯

——熊选国:《 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一46页。

刑事审判参考编辑部答疑 回目录

   问题:我们在审理一起单位走私案件中,对于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能否区分主从犯理解不一,存有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观点。请问对单位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能否区分主、从犯?

   《刑事审判参考》 编辑部认为: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有关批复,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指出,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实际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随后,在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又强调指出: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我们认为,主、从犯是针对共同犯罪而言的,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单位犯罪还包括非共同犯罪的过失犯罪。因此,对单位内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原则上一般情况下不区分主、从犯,按照责任人所起作用,在《刑法》 规定的具体刑罚种类和幅度内判处刑罚。但是,特殊情况下,单位故意犯罪的责任人员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不同,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可将单位故意犯罪中有关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分清主、从犯,按照《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以及总则有关规定判处刑罚,对其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6年第6集(总第53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一112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法通则》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海关法》(1987年)

    第四十七条 逃避海关监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罪: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武器、伪造货币进出境的,以牟利、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的,或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

   (二)以牟利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除前项所列物品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的;

   (三)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货物,数额较大的。

  以武装掩护走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走私货物、物品的,不论数额大小,都是走私罪。

  犯走私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事处罚包括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

    十七、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及其相关问题

  单位走私犯罪案件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无法归案的单位走私犯罪案件,只要单位走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确定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可以先行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因不具备追究该单位刑事责任的诉讼条件,可按照单位犯罪的条款先行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判决时,对于扣押、冻结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犯罪单位所有的走私犯罪工具,应当一并判决予以追缴、没收。

    十八、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

  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十九、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单位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单位走私犯罪后,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况的,只要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应当追究单位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走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后,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仍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的,无论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原走私单位判处罚金的,应当将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罚金超出新单位所承受的财产的,可在执行中予以减除。

    二十、关于单位与个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处理问题

  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走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对共同走私所偷逃应缴税额负责。

  对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应当根据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单位起主要作用的,对单位和个人均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无法认定单位或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和单位分别按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标准处理。

  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超过25万元且能区分主、从犯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主、从犯的有关规定,对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十一、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问题

  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

    二十二、关于共同走私犯罪案件如何判处罚金刑问题

    审理共同走私犯罪案件时,对各共同犯罪人判处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共同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1.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3.对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4.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理。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提示】

    ①单位过失犯罪情况,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②单位故意犯罪可以和共同犯罪并存。

    ③单位责任人员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A.原则上(一般情况下)不区分主犯、从犯;按单位责任人员所起作用判刑处罚(最终结论仍然还需区分主犯和从犯);

    B.特殊情况下(主要是某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犯罪所起的作用、刑事责任轻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责任人员可以区分主犯和从犯。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

——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裁判摘要】未参与策划、组织、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因单位犯罪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①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把握: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二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该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单位的管理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之时,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处罚主体,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单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仍需视其是否具体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在单位犯罪过程中是否起到了组织、指挥、决策作用而定。如主持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或者依职权个人决定实施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当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反之,在由单位其他领导决定、指挥、组织实施单位犯罪、不在其本人职权分工范围之内、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则不应以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失职行为,依法构成其他犯罪的,另当别论。

·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境外单位能否成为走私犯罪的主体及犯罪故意的认定

【提示】境外单位能否成为走私犯罪的主体及犯罪故意的认定

·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

【提示1】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提示2】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从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以单位名义等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

【裁判摘要】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目前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均无疑问。刑法未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对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根据2001年《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有关要求,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这就意味着,从自然人的角度,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从犯罪单位的角度,则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所以,对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确实存在一个罪名的具体适用问题。对此,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有关精神,根据全面评价的法律适用原则,结合主犯的犯罪性质来加以具体确定。如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过程中,犯罪单位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作为犯罪单位,只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裁判摘要】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裁判要旨】只有依法成立,取得法人地位,具有独立人格,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成立的目的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且客观上确实从事了一定的合法经营活动的一人公司,才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周敏合同诈骗案

——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裁判摘要】一人公司实施犯罪情况下,应从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是否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运转、是否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等方面判断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

【裁判要旨】有无独立人格是单位行为能否被作为单位犯罪处理的决定因素。判断具体单位犯罪中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应当根据以下几项标准:

    ①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

    ②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公司的意志体现为决策权限的法定性和程序性;

    ③是否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机构;

    ④是否依据章程规定的宗旨运转;

    ⑤是否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

·朱香海、左正红等非法买卖枪支、贪污案

——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司法解释公布施行以前实施的非法买卖枪支犯罪,是参照执行原有的司法解释还是适用新公布施行的司法解释

【裁判摘要1】

    对某一问题,1997年《刑法》 施行前和施行后均有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行为发生在1997年《刑法》施行之后、相关司法解释颁布生效之前,不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 施行之前的司法解释,而应当适用《刑法》 施行后的司法解释。

    对于1997年《 刑法》 施行以后,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1年《 解释)))施行以前实施的非法买卖枪支犯罪,是参照执行1995年9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5年《 解释》 ),还是适用2001年《 解释》?我们认为,应当适用后者。理由是:

【裁判摘要2】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的,劳动教养日期应折抵刑期。

【裁判要旨】单位负责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没有证据证实犯罪所得归实施犯罪的个人占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北京太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姚志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单位走私犯罪在法律文书中如何表述

·朱奕骥投机倒把案

——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裁判摘要】发生在1995年10月30日《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之前的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以投机倒把罪处理。

裁判要旨】承包公司经营后,公司的性质并未改变。承包经理以公司名义向他人提供增资专业发票续卡谋利,并将非法所得大部分用于公司的经营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作为公司的承包人、经理、法定代表人,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林春华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

【裁判摘要】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司实际由个人出资、控制,走私决定是基于个人意志作出,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公司虽不是为走私而设,但公司以走私为其主要活动,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以虚假资料骗取工商登记的公司,无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司,不属于刑法第30条所指的“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

    ②根据我国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织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各成员是否基于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目的而结合在一起是构成犯罪集团的重要特征。不能证明各被告人在事先进行周密的预谋、策划,各行为人不是基于走私的犯罪目的纠集在一起,构成犯罪集团的特征并不明显,因此只能认定本案是一般共同犯罪,而不构成走私犯罪集团。

·张贞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如何界定?

【裁判摘要】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犯罪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二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此特征是区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键所在。

·王红梅、王宏斌、陈一平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清的,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裁判摘要】

    ①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没有证据证实违法所得被实施单位犯罪的个人占有或者私分,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②走私犯罪行为完成后,行为人再以该走私货物让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的行为,由于不具有同一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牵连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③基于将移动电信设备等货物走私入境的目的,而向海关人员行贿的行为,与该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构成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

·邱进特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售假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裁判摘要】 “售假公司”即使公司是合法成立,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且实施了部分合法的经营活动,也由于公司是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要业务,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

·沈卫国等挪用资金、妨害清算案——妨害清算罪的具体认定  

裁判要旨】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支机构,若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权,可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②在公司清算中,擅自处理,转移库存即代销物资,拒绝移交账单等行为,若没有损坏到相关债权人及其亚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不构成妨害清算罪。

·河南省三星实业公司集资诈骗案  

——犯罪后单位被注销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裁判摘要】

    ①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作为法人的资格已经终止,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均已丧失,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不能再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的规定,单位犯罪案件,因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检察机关只起诉指控有关责任人员的,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系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的,应以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③对于可连续多次实施的犯罪来说,如果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次以上的犯罪行为,其犯罪中止只能表现为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被告人参与公司集资诈骗犯罪,作为可连续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已参与实施了多次,已骗得巨额集资款,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辞职离开公司的行为,只是在客观上停止了其继续参与公司以后的集资诈骗犯罪行为,而不属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

【裁判要旨】被告单位被注销后,仍应追究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陈忠厚等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  

【问题提示】

    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应否认定为单位犯罪?

  以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名义签订履行合同是否具有不能履行的明知诈骗的故意?

  在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中进行有分工的犯罪是否认定为集团犯罪?

【要点提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以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名义签订履行合同,具有不能履行的明知诈骗的故意;在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中进行有分工的犯罪不宜一律认定为集团犯罪。

【裁判要旨】利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取得登记的公司,在成立后无任何业务经营及收入,而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余飞英等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案  

——合同诈骗犯罪中单位犯罪的认定

【栽判规则】以公司名义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活动,违法所得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并未被个人私分,构成单位犯罪。

【裁判要旨】犯罪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即使该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并不影响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认定。

·刘恺基合同诈骗案——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伪造虚假的条件与他人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将所取得的财物挥霍或挪用,应当认定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规则】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吕书阳、崔友方走私制毒物品、职务侵占案  

【问题提示】以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私分货款的行为如何认定与处罚?

【要点提示】擅自以非国有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侵吞货款的,可按自然人犯罪处理,依法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和职务侵占罪。考虑到货款的性质及其权属,在不认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不宜在刑事判决中追缴单位财产。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以非国有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侵吞货款的,可按自然人犯罪处理,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和职务侵占罪。

·昆明展煜科技有限公司等对单位行贿案  

【问题提示】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应视为个人自首,还是单位自首?

【要点提示】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具有两重立体承性,故其犯罪行为中的量刑情节也具有两重功能。如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既应视为个人自首,也应视为单位自首。

【裁判要旨】在单位犯罪中,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既应视为个人自首,也应视为单位自首。

·张经良等私分国有资产案  

【问题提示】国有单位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刑法》上的“单位”?国有单位内设机构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给个人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还是贪污罪?

【要点提示】国有单位内设机构可以视为《刑法》规定的“原位”。内设机构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其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国有单位内设机构在对外开展业务中,截留公款并按照一定比例将公款私分给全体人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的,应当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青岛龙鑫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单位犯罪中的异种数罪认定  

【裁判要点】单位犯罪的,对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二者犯罪构成不同,属于异种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