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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体系

更新时间:2016-11-12   浏览次数:165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刑罚体系是指国家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积极功能、实行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依轻重程度构成的序列。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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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体系是指国家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积极功能、实行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依轻重程度构成的序列。

刑罚体系特点 回目录

    由刑法明文规定刑种和刑种排列,即以刑事立法选择刑罚种类(即刑种)为内容、并按一定次序排列而成。

    1.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2.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刑罚体系指导原则 回目录

    1.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

    2.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

刑罚体系内容(即刑种) 回目录

   一、主刑(基本刑、单独刑):

    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1.主刑性质:

    A.主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B.对一个犯罪(非指一个犯罪人)只能适用一种(不能同时适用两种以上)主刑。

    2.主刑范围:

    A.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B.生命刑:死刑。

   二、附加刑(从刑):

    附加刑事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1.附加刑性质:

    A.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B.对一个罪犯可以同时适用2种以上的附加刑。

    2.附加刑范围:罚金(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资格刑)、没收财产(财产刑)。

    3.驱逐出境(资格刑刑罚方法):

    A.对中国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能适用驱逐出境;

    B.驱逐出境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独立适用)或者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附加适用)。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的,劳动教养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②被告人因同一事实被刑事拘留二次:

    A.如果第一次刑事拘留被依法撤销,被告人已经获得赔偿的,其被拘留的日期不予折抵刑期;

    B.如果第一次刑事拘留未被撤销,被告人未获得国家赔偿的,其因同一事实第一次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

    ③被告人因同一犯罪行为误被行政拘留的,应当折抵刑期。

    ④监视居住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但变相羁押的监视居住期间应予折抵刑期。

    ⑤并案处理中前案未认定为犯罪时,其羁押日期也应折抵刑期。

    ⑥罪犯羁押日期的起算方式:

    A.羁押日期应当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之日起算;

    B.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日、投案自首之日不能作为羁押日期起算。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行政拘留的日期仍应折抵刑期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隔离审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流窜盗窃犯屡拘屡逃其屡次被拘留的时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二十八条 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

  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军官犯罪被剥夺军衔,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军队中服役并授予军官军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关于处理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开除军籍、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剥夺功勋荣誉章和剥夺军官军衔的批办

  军队离休干部受刑事处罚需开除军籍、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剥夺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和剥夺军官军衔的,由军队办理。

  (一)被依法判处反革命罪的一律开除军籍,并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其他刑事犯罪被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也应开除军籍,并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凡被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的,均剥夺其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剥夺其军官军衔(含一九五五年至一九六五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29.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在判处刑罚时,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因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朱香海、左正红等非法买卖枪支、贪污案

——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司法解释公布施行以前实施的非法买卖枪支犯罪,是参照执行原有的司法解释还是适用新公布施行的司法解释

【裁判摘要1】

    对某一问题,1997年《刑法》 施行前和施行后均有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行为发生在1997年《刑法》施行之后、相关司法解释颁布生效之前,不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 施行之前的司法解释,而应当适用《刑法》 施行后的司法解释。

    对于1997年《 刑法》 施行以后,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1年《 解释)))施行以前实施的非法买卖枪支犯罪,是参照执行1995年9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5年《 解释》 ),还是适用2001年《 解释》?我们认为,应当适用后者。理由是:

【裁判摘要2】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的,劳动教养日期应折抵刑期。

【裁判要旨】单位负责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没有证据证实犯罪所得归实施犯罪的个人占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徐光明危险驾驶案  

——已将无证驾驶机动车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基于前述违法行为所处行政拘留的期间,能否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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