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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

更新时间:2016-10-01   浏览次数:2222 次 标签: 刑罚种类 免予刑事处罚

文章摘要:

刑罚是指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而规定的,由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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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刑罚是指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而规定的,由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刑罚特征 回目录

    刑罚的特征为:本质上的严厉性、适用对象的特定性、根据的法定性、适用主体的单一性。

   一、刑罚本质特征:

    刑罚惩罚性(使犯罪人承受剥夺性痛苦)。

   二、刑罚法律特征:

    刑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由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1.刑罚由刑法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确立机关是全国人大。

    2.刑罚适用:

    A.适用机关只能是具有审判权的人民法院;

    B.适用对象只能对犯罪人(犯罪分子)适用;

    C.适用根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3.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刑罚权 回目录

    刑罚权是指国家设定和运用刑罚强制方法的权力。

    1.制刑权是指国家为适应惩罚犯罪的需要,在刑事立法中创立、设置刑罚的权力:

    A.我国行使制刑权的只能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国家行政机关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无权设立刑罚。

    2.求刑权是指对刑事被告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处以刑罚的权力:

    A.公诉案件的求刑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B.自诉案件的求刑权由受害人以自诉形式行使。

    3.量刑权(刑罚裁量权):由人民法院依法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具有这一权力(定罪权与量刑权有机组合构成刑事审判权)。

    4.行刑权是指执行机关对犯罪人强行执行刑罚的权力:

    A.行刑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具有执行刑罚权力的机关(监狱、公安机关、法院);

    B.执行的范围只能是刑罚;

    C.执行的对象必须是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犯罪人;

    D.执行的依据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

刑罚功能 回目录

    刑罚功能是指刑罚在社会生活中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1.惩罚功能:痛苦是刑罚的固有属性;

    2.威慑功能:一般/特殊威慑功能;

    3.矫正功能;

    4.安抚功能。

刑罚种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回目录

  一、主刑种类: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二、附加刑种类: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三、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②保安处分是指为了防止个别人将来可能带来的危险,以刑罚外的制裁措施,剥夺或者限制行为人的自由,对其实行限制或者隔离的措施:

    A.保安处分无伦理性,以危险性性前提;

    B.保安处分只要考虑特别预防;

    C.保安处分以改造和隔离为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三、

   (二)关于对农民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问题

  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要依靠当地党委做好相关部门的工作,依法适当多适用非监禁刑罚。对于已经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法律规定有管制刑的,应当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刑。对于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

  要努力配合有关部门落实非监禁刑的监管措施。在监管措施落实问题上可以探索多种有效的方式,如在城市应加强与适用缓刑的犯罪人原籍的政府和基层组织联系落实帮教措施;在农村应通过基层组织和被告人亲属、家属、好友做好帮教工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