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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9-07-18   浏览次数:3328 次 标签: 【废止】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1981年7月6日 法研字[1981]第14号)
【摘要】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劳动教养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在本批复下达以前,已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罪犯,劳动教养日期没有折抵刑期,现仍在服刑的,可补行折抵;已服刑期满的,即不必再作变动。

文章摘要2:

【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劳动教养制度已废除,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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