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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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刑特点 回目录
1.不剥夺自由性(即不予关押);
2.执行的开放性、限制罪犯一定自由。
管制刑适用对象(刑法未明文规定) 回目录
1.罪轻(罪刑较轻):指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不严重;
2.危险性小(不需关押):犯罪后悔罪较好,人身危险性不大,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
管制期间 回目录
1.管制有一定期限:
A.3个月以上2年以下;
B.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管制期间起算:
A.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B.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3.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能外出经商。
5.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居住地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被判处关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规定 回目录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利:
A.不包括选举权;
B.可以行使选举权。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因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 回目录
1.先执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
2.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管制刑。
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刑特殊规定 回目录
一、取消“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新增规定:
1.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中一项或者全部)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A.从事特定活动;
B.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C.接触特定的人。
2.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法,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3.违反管制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的刑期起算方式:
A.没有上诉、抗诉的,上诉期满后判决生效:从法院将被告人交付执行之日起算;
B.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抗诉:判决不能生效,不能交付执行,应当待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计算。
②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管制的追诉规定:
A.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38条第二款的规定;
B.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38条第四款的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管制、拘役与有期徒刑之间应按照先重后轻的顺序分别执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21. 充分运用禁止令措施。人民法院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为了确保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侵扰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进行酗酒、赌博等活动;经被害人申请且有必要的,禁止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
六、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
19、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充分发挥非监禁刑轻缓、经济、执行多样的优势,使罪行较轻者避免因被监禁与其他罪犯“交叉感染”,尽可能减少对其家庭、社会关系的影响,减少社会对立面。
20、依法正确把握非监禁刑适用的对象。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依法大幅度减轻处罚后的被告人,一般不适用非监禁刑。对于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职务犯罪案件,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21、确保非监禁刑执行效果。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帮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适用非监禁刑时,除考虑案件本身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外,应注意当地非监禁刑的执行条件、实施社区矫正的可行性,保证非监禁刑执行到位,避免脱管、漏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六条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裁判要点】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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