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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刑

更新时间:2016-10-01   浏览次数:1376 次 标签: 没收财产

文章摘要:

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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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财产刑。

没收财产刑适用对象 回目录

    主要是一些严重犯罪[国安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

“并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适用 回目录

    1.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的犯罪:法院应当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财产刑。

   【提示】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同时规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

    ①法院判处死刑:只能并处没收财产;

    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只能并处罚金。

    2.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犯罪: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犯罪分子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没收财产法律限制原则 回目录

   一、区分原则:

    1.没收财产对象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得财产;

    2.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二、保留原则: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生活费。

   三、合法债务优先偿还原则: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需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1.债务要求:

    A.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B.需以没收财产偿还。

    2.程序要求:

    A.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B.法律未赋予司法机关批准权。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 

   (四)关于财产刑问题

    凡法律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均应当依法并处,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是否判处财产刑的依据。确实无法执行或不能执行的,可以依法执行终结或者减免。对法律规定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同时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的,如决定判处死刑,只能并处没收财产;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也可以并处罚金;判处有期徒刑的,只能并处罚金。

    对于法律规定有罚金刑的犯罪,罚金的具体数额应根据犯罪的情节确定。刑法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判处;没有规定的,各地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情况,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统一规定参照执行的数额标准。

    对自由刑与罚金刑均可选择适用的案件,如盗窃罪,在决定刑罚时,既要避免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又要克服机械执法只判处自由刑的倾向。对于可执行财产刑且罪行又不严重的初犯、偶犯、从犯等,可单处罚金刑。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罚金刑也是刑罚。

    被告人犯数罪的,应避免判处罚金刑的同时,判处没收部分财产。对于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时判处罚金刑的,应决定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不再执行罚金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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