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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

更新时间:2016-12-24   浏览次数:171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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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法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内容 回目录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无参加村委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管制犯也不得行使该项政治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领导、一般)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不包括一般职务)。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和刑期起算 回目录

   一、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二、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1.期限1-5年;

    2.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算。

   三、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1.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开始执行);

    2.减为有期徒刑的,应改为3-10年(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

   四、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1.期限1-5年;

    2.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并执行。

   五、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

   六、数罪中有判处2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并罚:

    1.吸收原则: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限制加重原则:

    A.只能在1-5年(不能超过5年)执行刑期;

    B.判处两个以上管制而又附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最高期限为3年。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方式 回目录

   一、附加适用:由刑法总则规定、适用于严重犯罪。

    1.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A.罪质要求: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刑种要求: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A.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

    B.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故意伤害、盗窃等)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

   二、独立适用:由刑法分则规定。

    1.罪质较轻的犯罪;

    2.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

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罪犯 回目录

    1.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外,一般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不满18周岁的犯罪分子,依“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原则,从严掌握,一般可以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不应当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回目录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1.在执行期间:

    A.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B.不得行使政治权利。

    2.在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且新罪无需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A.应当在新罪所判刑罚执行完毕后;

    B.继续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可以发生中止,在计算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时应以被告人重新犯罪的被羁押时间作为中止时间。

    ②对外国人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③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能出版任何内容的著作,包括自然科学著作。

    ④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适用于外国人。

    ⑤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只要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应指“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十七、问:对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是否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答:对上述犯罪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三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兵役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是否可以获准出国定居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方金青惠投毒案

——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致伤多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致伤多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外国人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焦军盗窃案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计算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裁判摘要】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可以发生中止,在计算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以被告人重新犯罪的被羁押时间作为中止时间。

·秋立新盗窃案  

【问题提示】前罪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是成立累犯,还是实行数罪并罚?

【要点提示】前罪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符合累犯成立条件的,应构成累犯。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应与新罪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并应以犯罪分子因再次犯罪被羁押之日作为前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中止的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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