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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

更新时间:2017-01-08   浏览次数:2002 次 标签: 中止 共同犯罪中止

文章摘要: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未完成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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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未完成犯罪形态。

犯罪中止行为 回目录

   一、性质:

    犯罪中止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1.犯罪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原因;

    2.犯罪中止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二、类型:

    1.消极(有效)中止:自动放弃犯罪。

    A.犯罪预备阶段、实行行为未实行终了时,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B.自动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

    2.积极中止:实行行为终了时,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犯罪中止形态成立条件 回目录

   一、中止时间性:

    1.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A.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B.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实行终了但犯罪结果发生前的犯罪中止。

    2.犯意阶段和犯罪未遂、预备、既遂之后,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二、中止自动性(本质特征和实质条件):

    中止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确信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决定而停止犯罪行为,或者主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1.前提条件:犯罪分子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

    2.实质条件: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自愿和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

   【提示】“犯罪撤退”因缺乏犯罪中止的彻底性,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三、中止客观性:

    即有犯罪中止行为。

   四、中止的彻底性和有效性:

    1.中止的彻底性:要求行为人自动彻底地(而非暂时)放弃犯罪。

    2.中止地有效性:成立犯罪中止形态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和没有发生犯罪既遂结果。

犯罪中止形态类型 回目录

    1.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中止条件:自动放弃犯罪)。

    2.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A.实行行为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中止条件:自动放弃犯罪)。

    B.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中止条件: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造成一定损害的犯罪中止(中止条件:没有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犯罪结果)。

    4.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中止条件:没有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犯罪结果)。

中止犯刑事责任 回目录

    1.中止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事实根据:中止前的犯罪行为)。

    2.中止犯应当从宽处罚:

    A.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B.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处罚标准为损害结果)。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区别 回目录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发生的时间不同:

    A.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在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实施犯罪预备、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既遂以前)放弃犯罪。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A.犯罪未遂是欲为而不能为,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B.犯罪中止是能为而不为。

    3.行为结果不同:

    A.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得逞(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

    B.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犯罪、有效防止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

    A.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B.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造成损害的)。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认定 回目录

   一、共同实行犯:

    1.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实行犯主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阻止其他人继续犯罪,或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A.主动放弃者属于犯罪中止;

    B.其他共犯人如果系经劝说后自动停止犯罪的,也属于犯罪中止;如果系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则属于犯罪未遂。

    2.共同犯罪中的部分人主动退出,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其他共犯继续犯罪的,对主动退出者仍应当认定犯罪既遂。

   二、教唆犯:

    1.教唆者在被教唆者产生犯意之后实施犯罪之前撤回自己的教唆,并劝说被教唆者放弃犯罪,但最终未能阻止被教唆者继续实行犯罪的,教唆者的停止形态应认定为既遂。

    2.教唆者撤销教唆后,被教唆者接受教唆者的劝说,最终放弃或者有效犯罪犯罪结果发生的,教唆犯和实行犯均构成犯罪中止。

    3.教唆者撤回教唆后,原有的教唆无法对被教唆者提供心理上的支持,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是在新的动机作用下实施的,教唆犯构成犯罪中止。

   三、帮助犯:

    1.犯罪中止:

    A.帮助犯在提供帮助后,主动停止帮助,及时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构成犯罪中止;

    B.帮助犯在实行犯着手前主动退出犯罪,且已消除其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犯罪预备中止。

    2.犯罪既遂:帮助犯仅仅自行退出,而没有消除已提供的帮助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属于犯罪既遂。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在轻微不利因素的场合放弃犯罪的,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

    A.强奸未逞案件中的被害人怀孕或来月经的情形,除了犯罪人因知识、阅历的欠缺而误以为这时发生性关系会危及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者会导致被害人死亡、重伤,因而放弃犯罪的,以及强奸犯因被害妇女来月经和反抗、哀求,暂时停止犯罪,但却威逼女方日后要在某时到某处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或明确表示出以后还要再奸淫被害人的,其他情况都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B.着手实行暴力犯罪场合因遇熟人而放弃犯罪的案件,宜认定为犯罪中止。

    C.因显然不足以制止犯罪完成的其他不利因素而放弃犯罪完成的案件,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②因被害人施计哄骗而未完成犯罪的案件,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完全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应当认定其属于主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

    ③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一般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A.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存在中止犯罪所需要的时空条件;

    B.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自动的而非被迫的;

    C.由于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自动而彻底放弃,使得犯罪结果没有发生而未达既遂形态。

    ④中止犯与不能犯未遂竞合:

    A.犯罪行为尚未实现终了,行为人中止了犯罪:应当以中止犯罪论处;

    B.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行为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与行为人的积极防范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以中止犯论处,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量刑规范 回目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9、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是否自动放弃犯罪、是否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损害后果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免除处罚;

   (2)造成较轻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60%-80%;

   (3)造成较重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60%。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

——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唯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

【裁判摘要】

    ①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唯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应当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②被告人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抢劫故意,在自愿放弃抢劫周某后,又改为抢劫出租车司机徐某,符合连续犯的特征,应以一次抢劫犯罪处罚,不再单独定罪量刑,在量刑时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③在抢劫杀人犯罪中,如果行为人基于一个抢劫故意,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排除障碍而杀人,不论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之前、之时或之后,均定为抢劫罪一案;否则,可能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等数罪。

    ④劫取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或逃跑工具,行为人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控制盒利用机动车辆,客观上也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法益,成立抢劫罪,被劫取的机动车的价值应计入抢劫数额;至于行为人毁弃机动车辆,属于非法占有之后的处分行为,不阻碍非法占有的成立。

·朱高伟强奸、故意杀人案

——中止犯罪中的“损害”认定

【裁判摘要】中止犯造成的“损害”是建立在犯罪成立评价前提下的,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损伤。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如果尚未达到刑法惩处的严重程度,不能认定其犯罪中止造成了损害,对该犯罪行为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要旨】本案被告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仅给被害人造成轻微伤,其危害尚未达到刑法惩处的严重程度,不能认定其犯罪中止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其故意伤人行为应当免除处罚。

·李官容抢劫、故意杀人案

——对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能否认定犯罪中止

【裁判摘要】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客观分析判断行为人停止犯罪究竟是自动性为主,还是被迫性为主,如果有足够依据判定行为人停止犯罪是以被迫性为主,则可以认定犯罪停止形态为未遂。

·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裁判摘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韩江维等抢劫、强奸案

——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裁判摘要】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不属于犯罪中止。

·黄土保等故意伤害案

——如何认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

【裁判摘要】教唆犯在实施完其教唆行为后,在其他被教唆人为犯罪进行预备活动时,仅是其个人表示放弃犯罪意图,或仅仅通知其中一个或几个被教唆人,停止实施其教唆的犯罪行为,不能认为该教唆犯是“自动放弃犯罪”,从而成立犯罪中止。教唆犯在实施完其教唆行为后,在其他被教唆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虽其个人意图中止犯罪,但未能积极参与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也不能认为该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

【裁判要旨】

    ①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预备以前,教唆犯只有在劝说被教唆的人放弃犯罪意图的情况下,才能成立中止;

    ②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预备时,教唆犯只有制止被教唆人的犯罪预备的情况下,才能成立中止;

    ③在被教唆人实行犯罪后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时,教唆犯只有在制止被教唆的人继续实行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时,才能成立中止。

·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

【裁判摘要】实施强奸行为后,出于猥亵的故意又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应以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强奸的帮助犯在实行犯实施强奸行为后,放弃对被害人实施奸淫的,不构成犯罪中止。

【裁判要旨】在着手强奸前及实行强奸过程中的强制猥亵行为应当为强奸所包容、吸收,是因为这种强制猥亵可以作为强奸罪的预备行为或实行行为中自然可能具有的附随行为来理解;但在强奸行为完成后,另起犯意猥亵被害人,就不能被先前的强奸行为所包容吸纳,此猥亵行为更不是强奸行为的必然延伸,二者之间不存在吸收或者牵连关系,应当定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奸罪两罪,而不是强奸一罪。

·河南省三星实业公司集资诈骗案

——犯罪后单位被注销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裁判摘要】

    ①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作为法人的资格已经终止,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均已丧失,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不能再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的规定,单位犯罪案件,因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检察机关只起诉指控有关责任人员的,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系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的,应以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③对于可连续多次实施的犯罪来说,如果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次以上的犯罪行为,其犯罪中止只能表现为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被告人参与公司集资诈骗犯罪,作为可连续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已参与实施了多次,已骗得巨额集资款,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辞职离开公司的行为,只是在客观上停止了其继续参与公司以后的集资诈骗犯罪行为,而不属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

·刘正波、刘海平强奸案  

——欠缺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的同时犯罪,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对共同犯罪具体故意,但如果各行为人之间欠缺相互协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沟通,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只不过是同时犯,作为单独犯只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缺乏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同时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裁判规则】因被害人谎称报案而停止实施犯罪,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张玉红等抢劫案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与从犯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共犯中止的成立,既需主观上切断犯意联络并告知其他犯罪人,还需客观地阻止其他共犯的行为以及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刘星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 

【裁判要旨】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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