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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缓刑制度(战时缓刑制度)

更新时间:2016-04-02   浏览次数:170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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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缓刑制度(战时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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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缓刑的适用的基本依据(关键条件) 回目录

    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战时缓刑的适用时间条件 回目录

    战时缓刑制度限于战时。

战时缓刑的适用对象 回目录

    只能适用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包括累犯)的犯罪军人。

缓刑和战时缓刑区别 回目录

   一、适用方法不同:

    1.一般缓刑:在宣告缓刑的同时依法确定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对缓刑犯在考察期的表现等进行考察。

    2.战时缓刑:在宣告缓刑的同时允许犯罪军人戴罪立功,然后考察其是否确有立功表现。

   二、法律后果不同:

    1.一般缓刑

    A.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发现漏罪,没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B.否则,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执行原判刑罚。

    2.战时缓刑

    A.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立功表现,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B.如果没有立功表现,则应执行原判刑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缓刑】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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