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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

更新时间:2016-10-01   浏览次数:23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为13年以上)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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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为13年以上)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本质为有(附)条件将罪犯提前释放 回目录

    1.必须符合假释的适用条件;

    2.被裁定假释以后,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须遵守一定条件。

假释适用条件 回目录

   一、假释对象条件:

    1.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罪犯;

    3.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假释。

   二、假释执行刑期条件:

    1.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原判刑罚1/2以上:应从羁押之日起算。

    2.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为13年以上):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3.破格假释:

    A.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

    B.“特殊情况”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情况。

   三、假释实质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的罪犯: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2.提前释放(即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A.不致违法、重新犯罪;

    B.或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

    3.《监狱法》规定,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假释。

   四、假释的消极条件(即禁止假释的对象条件):

    1.累犯不得假释。

    2.严重的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限于①故意杀人、②强奸、③抢劫、④绑架、⑤放火、⑥爆炸、⑦投放危险物质、⑧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提示】严重暴力性犯罪标准:

    ①行为人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不得假释(即使减刑后在10年以下的,仍不能假释);

    ②没有一罪在10年以上,即使宣告刑10年以上,可以假释。

   五、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假释考验期 回目录

    1.有期徒刑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无期徒刑为不变期限10年。

   【提示】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算。 

假释犯应当遵守规定 回目录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报告自己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执行 回目录

    1.被假释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刑法修正案(八)改为社区矫正制度)。

    2.假释的积极效果:

    A.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刑罚第86条撤销假释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B.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撤销(假释消极效果) 回目录

    1.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假释:

    A.犯新罪:依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实行数罪并罚。

    B.发现漏罪:依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实行数罪并罚。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假释和刑满释放区别 回目录

    1.假释:

    A.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B.有条件提前释放并保留执行余刑的可能性。

    2.刑满释放:

    A.罪犯已经将被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

    B.被无条件释放。

假释和监外执行区别 回目录

    1.适用对象不同:

    A.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B.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2.法律后果不同:

    A.假释考验期内原判刑罚暂停执行;撤销假释执行原判刑罚时,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入原判刑期。

    B.监外执行期间原判刑罚继续执行;只是暂时改变执行场所。

假释和减刑区别 回目录

    1.适用对象不同:

    A.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B.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2.直接后果不同:

    A.假释是提前释放罪犯、有考验期。

    B.减刑是减轻原判刑罚、无考验期。

    3.是否可以减刑规定不同:

    A.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不能缩短。

    B.罪犯减刑后又假释间隔时间:一般为1年;一次减2年、3年后又适用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刑法》第81条明文规定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符合条件,才可以假释,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能并入假释执行期限。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特殊情况,需要不受执行刑期限制假释的,适用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八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第九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发出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适用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34、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毒品犯罪再犯的严重犯罪者;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依法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累犯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对减刑、假释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不得减刑、假释。

  对于因犯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要严格控制减刑的频度和每次减刑的幅度,要保证其相对较长的实际服刑期限,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改造效果。

  对于未成年犯、老年犯、残疾罪犯、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判处徒刑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对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予以减刑,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假释条件的,应当依法多适用假释。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丁立军强奸抢劫、盗窃案

——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实施犯罪是否应撤销假释并构成累犯?

【裁判摘要】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犯罪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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