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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诉时效

更新时间:2017-02-02   浏览次数:3625 次 标签: 追诉期限

文章摘要:

追诉时效期限是指对犯罪进行追诉的有效期限。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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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追诉时效期限是指对犯罪进行追诉的有效期限。

法定追诉期限 回目录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追诉(经过)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追诉(经过)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经过)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

    A.追诉(经过)期限为20年;

    B.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计算 回目录

    1.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指犯罪成立之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起算:

    A.为实施犯罪行为之日: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

    B.为危害结果发生之日: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

    2.犯罪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A.连续犯:应当从连续事实数个犯罪行为中的最后一个犯罪行为成立之日起算;

    B.继续犯:应当从犯罪行为持续状态结束之日起算。

追诉时效延长 回目录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对犯罪分子的追诉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制度。

   一、在检、公、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1.前提条件:

    A.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B.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关键条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逃避侦查、审判行为。

   二、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法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1.前提条件:

    A.被害人提出了控告;

    B.被害人提出控告须在追诉期限内。

    2.实质条件:公检法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三、最高检察院核准延长追诉时效:

    1.前提条件: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过20年以后认为应当追诉;

    2.程序条件: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中断 回目录

    追诉时效中断(更新)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1.中断时间:追诉时效的中断只能发生在追诉期限内。

    2.中断法定事由:只限于行为人在追诉期限内又(过失、故意)犯罪。

    3.中断后果:

    A.前罪已经过的时效期限不算,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B.如果前后两罪追诉期限不同,应当分别计算追诉期限。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新刑法生效前发生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后或法院受案后,未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不能作为时效延长而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对超过追诉期限的不能再追诉。

    ②新刑法生效前发生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对于超过追诉期限的不能再追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十二条【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四章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9年) 

    第八节 时 效

    第七十六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七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七十八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批复【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被害人在追诉时效期限内一直自诉现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能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废止】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南昌洙、南昌男盗窃案

——对累犯“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罚之罪”要件的理解

【裁判摘要】“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罚之罪”,是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

【裁判要旨】

    本案不属于连续犯,被告人伙同他人实施的盗窃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依法不应追究其该起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形。连续犯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第二,须存在数个独立的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第三,数个犯罪行为之间,须具有连续性;第四,数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系同一罪名。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连续性,时间先后只是一个外在的判断因素,关键的因素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是否基于同一或者某一概括的犯罪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上的连续关系。在连续犯中,行为人在开始实施第一个犯罪行为时,即有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的犯罪意图,或者是为完成一个预定的犯罪计划,或者是为实现一个总的目标,或者是预见到了总的犯罪结果。这是连续犯与同种数罪的主要区别所在。被告人南昌洙前后两个盗窃行为虽均独立构成盗窃罪,但该两个行为时间间隔在五年以上,很难认定其在实施前次盗窃犯罪时,对五年之后再次实施的盗窃犯罪已经具有主观上的连续故意,因此,不应将其实施的两次盗窃行为作为连续犯罪,不能以犯后罪为由重新起算其前罪的追诉期限。

    是否构成累犯,须结合具体的再次犯罪行为来加以具体认定。被告人刑满释放后所实施的两起盗窃行为,或者因为过了追诉时效,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为已经届满5年,不符合累犯的法定期限要件,故不构成累犯。

·杨伟故意伤害案——如何确定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及追诉期限

【裁判要旨】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应当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应当根据犯罪行为所对应的法定最高刑加以确定。法定最高刑的确定不应计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从重处罚情节的考量,即不应根据实际可能判处的刑期确定法定最高刑。

·沈某挪用资金案

——追诉时效也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朱晓志交通肇事案

——超过1979年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但根据新刑法又应当追诉的应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

    ①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所谓“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理解上当然既应包括适用当时法律的定罪量刑规定,也应包括适用当时法律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不能把当时法律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排除在适用之外。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通过的《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地确立关于追诉时效也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②在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方面,1979年刑法与新刑法虽基本相同,但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上有两点显著区别:

    A.1979年刑法规定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起始时间为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而新刑法则对此修改为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B.新刑法增加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

    ③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形,无论出现在刑事诉讼的哪一个阶段,都应当由正在负责追究的司法机关终止诉讼程序,不再往下一个诉讼阶段移送。由于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因此,终止诉讼程序的方式只能是终止审理,而不是宣告无罪。

·林捷波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是否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裁判要旨】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韩大庆伪证案  

——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诉期限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裁判要点】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已超过追诉期限的,依法不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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