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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更新时间:2017-02-03   浏览次数:631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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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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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行使职权主体 回目录

    1.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是(法、检)司法机关(非法官、检察官);

    2.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不包括公安机关等专门侦查机关。

独立行使职权层次 回目录

   一、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以审级独立形式存在三个层次:法院的独立不仅包括对外独立,也包括对内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某一个法院的内部独立)。

    1.整个法院系统独立;

    2.单个法院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是审判活动、业务的事后监督关系。

    A.不是法官个人独立;

    B.不是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对法院独立。

   二、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检察一体化原则(只能以整个检察系统独立形式存在):

    1.检察独立是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对外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存在单个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说法;

    2.不存在上下级检察院独立:不是检察官个人独立、不是检察院对检察院独立。

独立形式职权内容 回目录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2.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独立形式职权要求 回目录

    1.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前提是“依法”。

    A.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B.不得违背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

    2.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3.仍要接受党领导和权力机关监督。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包括两方面含义:

    A.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B.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机关(非法官、检察官独立)。

    ②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和权限是法定讨论权、非最终决定权(“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③司法独立要义:

    A.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B.法官独立审判案件;

    C.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只能在下级法院作出判决后才能以上诉程序变更其判决;

    D.实行法官保障制度,法律对法官的地位予以特殊保护;

    E.司法机关有独立的组织系统,与其他组织系统相分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宪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

  四、完善依法独立审判制度,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立审判,坚持两审终审制。除了适用法律疑难案件以外,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要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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