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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更新时间:2017-02-03   浏览次数:33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即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文章摘要2: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即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目录

立案监督 回目录

    重点监督公安机关违法不立案:

    1.检应当要求公说明不立案理由:

    A.检认为公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B.被害人认为公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提出的。

    2.检认为公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

    A.应当通知公立案;

    B.公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侦查监督 回目录

    1.检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公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有权通知纠正。

    2.检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参加公对重大案件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有权提出纠正。

审判监督 回目录

   一、检发现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1.有权在庭审后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2.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二、地方各基层检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三、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如发现确有错误: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2.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A.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B.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抄送抗诉的检察院。

执行监督 回目录

    1.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机关应当将批准决定抄送检察院;检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

    A.检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机关;

    B.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机关接到(检)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2.减刑、假释裁定应当及时送达同级检;检认为裁定不当:

    A.检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B.法院收到后应当在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作出最终裁定。

    3.检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

  第六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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