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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专属管辖

更新时间:2016-11-05   浏览次数:13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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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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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院专门管辖 回目录

    1.军事法院专属管辖范围:

    A.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军人职责罪的案件;

    B.现役军人犯罪案件;

    C.与现役军人共同犯罪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

    D.与现役军人一并审判的案件。

    2.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案件:

    A.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B.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3.由地方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A.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B.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C.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D.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铁路运输法院主要管辖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回目录

    1.危害、破坏铁路运输、生产案件;

    2.破坏铁路运输设施案件;

    3.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事故、严重后果案件;

    4.发生在火车上的犯罪案件。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  

   第二十三条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四条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交通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轮船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水运、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机关管辖。犯罪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机关或者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刑事案件,大面积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森林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七条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二十二条 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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