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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回避

更新时间:2016-11-05   浏览次数:2251 次 标签: 回避制度

文章摘要: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而不得参加办案的诉讼制度。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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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而不得参加办案的诉讼制度。

回避意义 回目录

    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1.实体意义: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2.程序意义: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公正对待。

    A.公安司法人员的中立性;

    B.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参与性。

    3.社会意义:确保法律制度、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4.自然公正原则:

    A.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

    B.否则,由他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备法律效力。

回避适用9种人员:刑事诉讼法规定6种人+司法解释规定3种人 回目录

   一、审判人员:

    1.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

    2.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A.应当自行回避;

    B.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二、检察人员:

   (检察院规定)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1.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2.检察委员会委员;

    3.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4.书记员;

    5.司法警察;

    6.检察院聘请、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三、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包括所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

    1.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侦查员);

    2.从事组织、指挥侦查工作的负责人。

   四、公检法三机关的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

   五、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人员等。

回避的种类 回目录

    我国刑事诉讼法只确立了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没有确立指令回避)、只确立了有理由回避(没有确立无因回避制度)。

    1.自行回避:指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回避人员主动要求回避。

    2.申请回避:指申请回避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具有法定情形时申请回避。

    3.有理由回避(附理由回避):

    A.回避应当说明理由。

    B.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4.指令回避:是指遇有回避情形的人没有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公检法等有关组织和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推出诉讼活动的回避。

    A.法院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B.公安机关办案程序第30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C.检察院规则第20条规定,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的主体包括:

    A.当事人;

    B.法定代理人;

    C.辩护人;

    D.诉讼代理人。

    ②审判人员、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违反回避制度有违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3条规定的,第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应当回避四种情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禁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和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法律后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回避的决定程序及对回避决定的复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要求回避和申请复议的权利】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旧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四、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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