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回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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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适用回避人员范围 回目录
1.公安机关负责人;
2.侦查人员;
3.侦查参与人:
A.记录人;
B.翻译人员;
C.鉴定人。
回避法定情形 回目录
1.是本案的当事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违反禁止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A.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B.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
C.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D.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
回避种类 回目录
自行回避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1.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
2.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责令回避是指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
A.应当提出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B.并说明理由。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
A.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2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B.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5日以内作出决定。
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
A.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回避决定机关 回目录
1.侦查人员、记录人、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其他规定: 回目录
1.申请、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记录人、翻译人员、鉴定人:
A.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B.作出回避决定后: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2.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记录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有权对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侦查参与人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的主体范围:
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