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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回避规定

更新时间:2016-11-05   浏览次数:63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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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回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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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适用回避人员范围 回目录

    1.公安机关负责人;

    2.侦查人员;

    3.侦查参与人:

    A.记录人;

    B.翻译人员;

    C.鉴定人。

回避法定情形 回目录

    1.是本案的当事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违反禁止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A.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B.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

   C.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D.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

回避种类 回目录

   一、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1.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

    2.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二、责令回避:

    责令回避是指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

   三、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

    A.应当提出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B.并说明理由。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

    A.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2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B.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5日以内作出决定。

    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

    A.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回避决定机关 回目录

    1.侦查人员、记录人、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其他规定: 回目录

    1.申请、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记录人、翻译人员、鉴定人:

    A.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B.作出回避决定后: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2.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记录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有权对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侦查参与人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的主体范围:

    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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