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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规定

更新时间:2016-11-05   浏览次数:23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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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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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不能聘请辩护人 回目录

    一、聘请时间点: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

    2.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二、公安机关对聘请律师的告知义务: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

    三、聘请方式:可以自己聘请、亲属代为聘请。

    四、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

    1.看守机关义务: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

    2.侦查机关义务:

    A.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B.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五、聘请律师的数量限制:可以聘请1-2名律师。

    六、侦查阶段聘请律师限制: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A.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B.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其亲属。

    C.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聘请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所聘请的律师不得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仍坚持聘请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提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检规则】侦查期间,律师同时接受2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委托提供法律帮助的,检察院不得安排会见。

聘请的律师权限有限:提供法律帮助 回目录

    一、可以开展4项工作:

    1.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

    3.代理控告;

    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被逮捕后)。

    二、享有了解权和会见权2项权利(不享有通信权):

    1.了解权(不受限制):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权(受限制):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提示】会见权限制:

    ①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A.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B.公安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

    ③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的会见安排 回目录

    一、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1.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二、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1.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2.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A.属于5种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

    B.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公检规定: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

    2.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查验:

    A.律师执业证;

    B.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C.聘请书;

    D.公安机关会见通知;

    E.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F.公安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3.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A.应单提前告知检察院(侦查部门);

    B.向检提供:犯罪嫌疑人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明、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C.检决定不派员在场的,应当出具同意会见证明。

    D.受委托律师凭检察院的同意会见证明或由检派员陪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旧】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旧】

    9.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10.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1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1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旧)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三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其亲属也可以代为聘请。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第三十九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第四十条 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第四十一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聘请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所聘请的律师不得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仍坚持聘请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第四十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

    第四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第四十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书、公安机关会见通知和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还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遵守会见场所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第四十九条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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