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解读   

旧刑事诉讼法关于阅卷权、会见权和通信权规定

更新时间:2016-11-05   浏览次数:158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旧刑事诉讼法关于阅卷权、会见权和通信权规定

文章摘要2:

    公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其他人经检法许可)享有阅卷权、会见权、通信权。

目录

权利享有程度 回目录

    1.辩护律师独立、完整(不需经过批准许可)地享有阅卷权、会见权、通信权。

    2.一般辩护人只有经过检法许可才可以行使阅卷权、会见权、通信权。

权利享有期间 回目录

    1.公诉案件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2.公诉案件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

权利内容 回目录

   一、会见权和通信权:

   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经检法许可)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二、阅卷权:

    1.阅卷权的3种行为:

    A.查阅;

    B.摘抄;

    C.复制。

    2.(审查起诉阶段阅卷范围)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阅卷的范围仅限于2项(律师法规定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A.本案的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B.本案的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3.(审判阶段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阅卷的范围: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律师法规定为“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提示1】公诉案件仅限4个内容:

    ①起诉书;

    ②证据目录;

    ③证人名单;

    ④主要证件复印件、照片等。

   【提示2】自诉案件包括2个方面:

    ①刑事自诉状及相关证据;

    ②公诉转自诉案件检察院移送法院的案卷。

    4.不能看的两个方面内容:

    A.法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笔录;

    B.有关其他案件线索的材料。

    5.阅卷的收费:

    A.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

    B.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阅卷三个功能:

    ①了解控方的证据有无瑕疵、证据体系是否完整;

    ②通过阅卷发现诉讼文书、办案过程在程序上有无违法之处;

    ③通过阅卷发现新的证据线索,为搜集调查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做准备。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律师、其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收取复制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4.对于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一十九条 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第三百二十条 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或者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日以内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具备辩护人资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予许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

  (一)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

  (四)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第三百二十一条 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羁押机关将书信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

    第三百二十二条 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应当向审查起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查起诉部门应当要求提出申请的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提供表明自己身份和诉讼委托关系的证明材料。

  审查起诉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三日内择定办理日期,告知申请人。

  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应当在文书室内进行。


《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上一篇: 辩护人诉讼权利   

下一篇: 拒绝辩护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