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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诉讼权利

更新时间:2016-11-05   浏览次数:188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辩护人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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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职务保障权 回目录

    辩护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依法独立辩护权 回目录

    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回目录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其他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权)。

提出辩护意见权 回目录

    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

获得通知权、参加法庭调查、辩护权 回目录

    在案件审判阶段,辩护人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法庭出庭通知书,并参加法条调查和法庭辩论。

拒绝辩护权利 回目录

    拒绝辩护

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权 回目录

    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权规范主体是辩护律师,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和非辩护人的其他律师没有进行规范。

    1.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2.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其他人,准备、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公民知情不报不违法,本条款加重了律师的举报义务):

    A.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B.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C.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 回目录

    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控告。

    2.检察院对申诉、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检察院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后,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检察院规定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三)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

  (四)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检察院规定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检察院申诉/控告的:

    ①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办理;

    ②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检察院规定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检察院申诉/控告的: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其他诉讼权利 回目录

    1.经被告同意的诉讼权利:

    A.提出上诉权利;

    B.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权利。

    2.对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权要求主体: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权及其限制】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代理人的申诉权、控告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10.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或者控告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三)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

  (四)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办理;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第五十八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律师法》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六、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诉桂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要点提示】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提供法律帮助,经律师依法提出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因故拒绝的,由于所涉及的管理对象是律师,故应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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