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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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辩护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和辩护律师拒绝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回目录
1.对于委托辩护和任意指定辩护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没有理由限制。
A.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无需辩护人);
B.被告人也可以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另行指定辩护人。
C.限制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再委托、再指定一次;可以拒绝两次。
【提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二次(再次)拒绝:
①可以准许;
②但不得再行委托、不能再指定辩护人:可以(只能)自行辩护。
2.对于强制性指定辩护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受有正当理由的限制。
A.只能有正当理由拒绝一次: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当准许。
B.只能再委托、再指定一次: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C.第二次拒绝无效:重新为委托、指定后再次拒绝的,法院不予准许。
辩护律师拒绝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受严格法定条件限制 回目录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2.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A.委托事项违法;
B.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C.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拒绝辩护权只能由被告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代替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
②拒绝辩护权应当由被告人自由行使(未为被告人拒绝辩护设置理由):
A.被告人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除外,但有权在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后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B.被告人有权拒绝自己委托、法院指定的辩护人。
③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或者要求更换辩护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进行处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和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律师法》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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