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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更新时间:2014-12-09   浏览次数:23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概念    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强制措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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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

强制措施主体(特定性)只限于公安司法机关 回目录

    1.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3个机关);

    2.检察院;

    3.法院。

强制措施适用对象唯一性 回目录

    1.犯罪嫌疑人(包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

    2.被告人。

强制措施目的 回目录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1.性质为预防性;

    2.只具有诉讼性、不具有惩罚性。

强制措施适用上法定性、必要性 回目录

   一、适用上的法定性:

    1.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公、检、法都可以适用。

    2.拘留:

    A.只用公、检可以采用;

    B.法院无权采用。

    3.逮捕:

    A.检察院有权批准、决定适用逮捕;

    B.法院有权决定适用逮捕;

    C.公安机关有逮捕执行权(专属)。

   二、适用上必要性: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涉嫌妨害刑事诉讼行为的可能性以及个人情况;

    2.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

强制措施剥夺权利性质 回目录

    1.剥夺权利的人身性:

    A.限制行动自由;

    B.完全剥夺人身自由。

    2.剥夺权利的临时性。

法定期限届满时强制措施解除、变更 回目录

    1.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法条索引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五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第六章 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六章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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