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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

更新时间:2015-09-04   浏览次数:107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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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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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直接目的 回目录

    强制到案接受讯问(不具有羁押性)。

有权拘传主体 回目录

    公、检、法机关。

拘传适用对象 回目录

    1.前提条件:不需要逮捕、拘留(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适用两种情形:

    A.通常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B.可以不经传唤直接适用拘传

   【提示】民事诉讼法以被告经2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为必经程序。

拘传程序 回目录

   一、有证(拘传证)拘传: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拘传应当出示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1.公安机关拘传:

    A.公安机关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B.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2.检察院拘传:

    A.检察院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B.检察院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3.法院拘传被告人时:

    A.应当出示拘传票;

    B.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

   【提示】

    ①拘传未成年人不得使用警械,但是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残等现实危险的除外。

    ②拘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履行相关的报告许可、通报手续。

   二、拘传地点限制性:

    1.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拘传(法律规定可以异地拘留和逮捕,但不得异地拘传)。

    2.拘传地点两个:

    A.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B.犯罪嫌疑人所作市、县内的住处。

   三、拘传执行人员:

    据传的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被拘传人到位后:

    1.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2.应当立即进行讯问;

    3.(犯罪嫌疑人、未规定被告人)一次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未规定标),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A.讯问期限与拘传期限重合:从把人带到指定地点起算(不含路上时间);

    B.不得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拘禁(对于间隔时间无规定):(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未规定被告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

   五、讯问结束后:

    1.应当由被拘传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注明]);

    2.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依法放回。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传唤与拘传】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第一百一十五条 拘传被告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被告人。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条索引 回目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 传[74-76]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 传[7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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