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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更新时间:2016-11-26   浏览次数:257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对于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不逃避、妨害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方法。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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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对于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不逃避、妨害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方法。

有权取保候审主体 回目录

    1.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2.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保证方式 回目录

    保证人、保证金保证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只能适用保证人、保证金保证方式之一,而不能同时适用)。

   一、保证人保证方式:

    保证人保证是指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1.保证人条件:

    A.与本案无牵连(指在犯罪事实上保证人不是共同作案人):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的刑事案件没有任何牵连(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不能是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等;不能是负责处理本案的办案人员等);

    B.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要求保证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

    C.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D.有固定住处和(固定)收入。

    2.保证人义务:

    A.监督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监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一般性义务、监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公检法设定的特殊义务);

    B.报告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未履行监督义务、及时报告义务)的责任: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A.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处以1000-2万元罚款):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认定和作出罚款决定,保证人可以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上级主管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B.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保证人逃匿,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提供:

    A.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在保证前的请求数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保证金保证方式:

    保证金保证方式是指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1.确定保证金数额的因素:

    A.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B.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

    C.案件的性质、情节;

    D.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E.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

    2.保证金交纳方式: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A.必须由提供保证金的人直接向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交纳;

    B.执行机关必须在指定银行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收取、保管取保候审保证金。

    3.保证金退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取保候审义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结束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决定,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取保候审的通知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B.取保候审结束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提示】

    ①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一次性缴纳。

    A.保底(起点数额为1000元)不封顶;

    B.由决定机关确定。

    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管理。

可以(非必须)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适用四种情形 回目录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微罪案件:以刑度适用为标准);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罪和重罪案件:以社会危险性为适用标准);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通条件:以特定对象为适用标准);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程序条件)。

    【提示1】可以取保候审其他条件:

    ①证据和程序条件:

    A.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B.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C.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

    ②可能出境条件: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提示2】(公安机关规定)不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条件: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①累犯;

    ②犯罪集团的主犯;

    ③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④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④严重暴力犯罪;

    ⑤其他严重犯罪。

取保候审期间 回目录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侦审判各自12个月累计长达36个月监视居住、不计入办案期限)。

取保候审执行机关 回目录

    1.由公安机关执行。

    2.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A.由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

    B.检、法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义务 回目录

   一、一般性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批准前经征得决定机关同意:受正当理由限制)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A.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B.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检察院、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方式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刑事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串供。

   二、附加的特殊性义务: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公安规定: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通信(公安规定: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公安规定: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违反区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义务规定的处罚:

    1.已交纳保证金的:

    A.没收部分、全部保证金;

    B.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四、(公安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

    1.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

    2.待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有关判决作出处理。

取保候审应予逮捕法定情形 回目录

    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的法律手续。

    1.逃避行为:企图逃跑、自杀,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证据行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起诉工作的正常进行;

    3.违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县、市,或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2次以上)。

    A.没收保证金;

    B.具结悔过;

    C.重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4.故意犯罪行为: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起源于英国的保释是指刑事诉讼中被逮捕或被羁押的被追诉人,除法律规定特殊情形外,在提供必要担保后有权获得释放;在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下等待侦查、起诉和审判,是一种基于羁押而产生的替代措施(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保释是被追诉人依法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不是国家机关恩赐的特别权利)。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与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条件】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的义务及责任】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保证金退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七十七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下列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未成年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三)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并责令被告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个人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被告人不在本地居住的,送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对被告人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后,将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一并送交公安机关。

  第一百二十一条 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的申请或者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后三日内,责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一百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保证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发现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机关已经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应当区别情形,在五日内责令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依法没收保证金的被告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连续计算。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告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1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14.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废止】

·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废止】

法条索引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五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李庆伟危险驾驶案——判决宣告后送达前被告人“脱保”案件的处理 

【裁判要旨】宣判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经传讯拒不到案,导致判决书无法送达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待被告人归案后再恢复审理。刑事判决书必须送达被告人本人,中止审理的期间不应计入判决书的送达期限。因被告人脱逃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变化情况应在判决书中予以体现,但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应与口头宣判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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