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解读   

传唤

更新时间:2015-09-04   浏览次数:17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传唤是指公检法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当事人到案接受讯问。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传唤是指公检法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当事人到案接受讯问。

传唤性质 回目录

    1.不具有强制性;

    2.不属于强制措施。

传唤特征 回目录

    传唤机关不派出执行人员、不得使用器械。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上一篇:   

下一篇: 扭送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