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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留置权

更新时间:2014-12-09   浏览次数:190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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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公安机关的留置权是指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处置方法。留置权目的    1.为了检查有关人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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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的留置权是指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处置方法。

留置权目的 回目录

    1.为了检查有关人员的身份;

    2.为了初步查明是否有违法/犯罪事实。

留置权性质 回目录

    警察法规定的行政措施。

留置权特征 回目录

    1.只有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权适用;

    2.只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采用。

留置时间和期限 回目录

    1.留置期限为24小时;

    2.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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