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房产中介居间合同义务

更新时间:2021-01-13   浏览次数:26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房屋买卖中,房产中介居间合同义务有哪些?

文章摘要2:

目录

房屋中介机构调查报告义务 回目录

房屋中介机构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据实报告义务。 

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 回目录

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1.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及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

2.委托人有损失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房产中介在居间合同中主要提供的是订立合同的机会、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②尽管房产中介作为非买卖合同当事人,无需对合同承担法律责任,但房产中介应就其提供的订立合同机会、媒介服务负责;

③若房产中介未适当履行其义务,对存在重大权属瑕疵、其他瑕疵的房屋,本应或者能够发现其瑕疵而仅因其不积极调查等消极行为未发现、未告知合同当事人,那么房屋中介机构不仅可能承担退还居间费的损失,而且还可能会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自由裁量权在居间报酬请求权案件中的运用——上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江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要旨】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合同的成立,是其要求获得居间报酬的法定条件,然因不可归责于中介方的缘由,买卖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应该依据买卖合同履行的阶段、居间协议中的约定等情况综合考虑,酌情支持居间报酬按照一定比例支付。

·限贷政策下放贷无法获审批中介费由谁承担的认定  

【裁判要旨】购房人作为理性的成年人,在购房前理应对能否申请贷款作出合理的预期,因不可归责于房产中介的原因致使无法获得贷款,购房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中介费。

·梁信杰与北京市兴商房地产经纪中心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房屋买卖过程中,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退还中介费并赔偿损失(房屋差价损失)。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认为:综上,该院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房屋价值与梁某某与孙某达成的房屋买卖价格之差再减去梁某某已取得的赔偿数额49万元,确定兴商经纪中心应赔偿梁信杰房屋损失款49719元。......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六条,判决:一、兴商经纪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梁某某已支付的代理服务费(居间服务费)人民币二万二千六百元。二、兴商经纪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梁某某房屋差价损失四万九千七百一十九元。三、驳回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摘要2】在三方签订《合同》后,兴商经纪中心依据合同约定保管了孙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后其未通知梁某某即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还孙某,孙某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了房屋二次抵押手续,在孙某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回兴商经纪中心,兴商经纪中心当时即发现孙某办理了房屋二次抵押时,其未及时告知梁某某,从而导致梁某某无法在第一时间即掌握涉案房屋的相关情形,以便于梁某某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兴商经纪中心存在过错,且因兴商经纪中心的过错和孙某的违约行为最终导致梁信杰未能实现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一审据此判决兴商经纪中心返还居间服务费并赔偿梁某某的相应损失的处理并无不当,梁某某在与孙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撤回对兴商经纪中心的起诉,提起本案之诉,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兴商经纪中心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上一篇: 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性质   

下一篇: 老旧房地契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