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性质
更新时间:2021-01-13 浏览次数:205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文章摘要2:
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性质 回目录
1.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2.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一方已构成违约的: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解约定金处罚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定金为解约定金的,就不能视为解约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弃、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买卖合同。
②原则上定金与违约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约定金可以和违约金同时并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即规定:“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上一篇: 二手房买卖业主身份认定
下一篇: 房产中介居间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