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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

更新时间:2014-12-10   浏览次数:164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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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不含拘留期限)至侦查终结的期限。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    ①一般羁押期限2个月+②案情复杂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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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不含拘留期限)至侦查终结的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 回目录

    ①一般羁押期限2个月+②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③“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④“四类”案件可能判处10年以上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7个月

   一、(一般)羁押期限不等超过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第2日起到侦查终结的时间。

    2.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A.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办结,而改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不计入羁押期限;

    B.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C.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用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D.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二、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三、“四类”重大复杂案件:(2个月+1个月)+省检延长2个月+10年以上省检再延长2个月。

    1.“四类”重大复杂案件在(2个月+1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A.必须是在第154条规定的期限(2个月+1个月)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

    B.必须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决定才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C.只能在原有期限(2个月+1个月)的基础上延长2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延长期限,(2个月+1个月+2个月)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提示】 “四类”案件: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

    A.必须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

    B.必须是重大复杂的案件。

    ②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A.必须是重大案件;

    B.必须是犯罪集团案件。

    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A.必须是流窜作案的案件;

    B.必须是重大复杂的案件。

    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

可能突破7个月期限四种案件 回目录

    一、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另有重要罪行(检察院规则):

    A.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

    B.或者与逮捕时同种的,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2.公安机关羁押的案件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A.不需要经检察院批准、不再报请检察院批准;

    B.须报检察院备案(应当报检察院备案;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3.(公安机关规定)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

    A.报县级以上分管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B.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报原批捕的检察院备案。

    三、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四、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A.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

    B.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

    C.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

    ②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

    A.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

    B.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延期审理】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可以延长羁押期限的特殊情形和程序】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可以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范围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特殊情况下侦查羁押期限计算】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21.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2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不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应当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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