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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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是指公检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的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补充收集证据的侦查活动。
补充侦查特征 回目录
1.补充侦查适用案件范围:
A.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B.遗漏罪行、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2.补充侦查由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实施。
补充侦查方式 回目录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1.退回补充侦查适用条件: A.必须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才能退回补充侦查; B.检察院自侦案件不能退回补充侦查。 2.公安机关对退回补充侦查处理: A.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补充证据后应当制定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审查检察院;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B.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应当说明理由,移送检察院审查。 C.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 D.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将处理结果通知退回补充侦查的检察院。 自行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检察院自行针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1.可以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2.可以是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1.由侦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2.检察院补充侦查的通知应当与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时作出并送达公安机关。 1.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A.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B.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的总数不得超过2次。 2.自行侦查: A.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自行侦查完毕; B.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1.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决定权在检察院: A.由检察院提出建议,法院可以延期审理: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的补充侦查建议以2次为限。 B.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而起诉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合议庭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由检察院决定。 2.补充侦查形式: A.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B.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3.补充侦查期限: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没有移送法院的,应当视为公诉机关正式撤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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