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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

更新时间:2014-12-11   浏览次数:126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逮捕条件:同公安机关逮捕条件    一、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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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逮捕条件:同公安机关逮捕条件 回目录

    一、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6.其他: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二、可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先行拘留的条件仅限于两项 回目录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 回目录

    1.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2.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A.由于案件信息错误等原因,对不应拘留的人实施了拘留;

    B.被拘留的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C.犯罪嫌疑人不存在企图自杀、逃跑、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可能性。

    3.认为需要逮捕的:17天是检察院拘留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最长期限。

    A.应当在14日(旧10日)以内作出决定。

    B.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3日(旧1-4日)。

    4.对不需要逮捕的:

    A.应当立即释放;

    B.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撤销案件决定 回目录

    1.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2.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A.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在侦查部门侦查终结,在公诉部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B.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在侦查部门侦查终结,在公诉部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逮捕措施的适用情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条【拘留的适用机关、对象和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 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程序】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逮捕、拘留程序】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被拘留人讯问】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被拘留人决定逮捕期限】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案件处理】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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