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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

更新时间:2014-12-11   浏览次数:117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类型    1.分散辩论:&nbs

文章摘要2: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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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类型 回目录

    1.分散辩论:

    A.在法庭调查阶段就可以对证据、案件情况发表意见、相互辩论。

    B.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2.集中辩论:

    A.可以在专门辩论阶段进行法庭辩论。

    B.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顺序 回目录

    1.法庭集中辩论第一回合顺序:

    A.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B.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C.被告人自行辩护;

    D.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2.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A.公诉人发言;

    B.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C.被告人自行辩护;

    D.辩护人辩护;

    E.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3.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

    A.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B.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法庭辩论指挥 回目录

    1.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2.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

    A.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B.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当庭拒绝辩护 回目录

   一、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

    1.合议庭应当准许。

    2.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由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二、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1.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2.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三、被告人拒绝辩护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

    A.可以准许。

    B.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2.被告人具有应当指定辩护人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四、因当庭拒绝辩护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的:

    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范围和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条索引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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