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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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类型 回目录
1.分散辩论:
A.在法庭调查阶段就可以对证据、案件情况发表意见、相互辩论。
B.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2.集中辩论:
A.可以在专门辩论阶段进行法庭辩论。
B.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顺序 回目录
1.法庭集中辩论第一回合顺序:
A.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B.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C.被告人自行辩护;
D.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2.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A.公诉人发言;
B.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C.被告人自行辩护;
D.辩护人辩护;
E.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3.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
A.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B.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法庭辩论指挥 回目录
1.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2.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
A.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B.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当庭拒绝辩护 回目录
1.合议庭应当准许。
2.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由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1.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2.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
A.可以准许。
B.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2.被告人具有应当指定辩护人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范围和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条索引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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