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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最后陈述

更新时间:2014-12-11   浏览次数:159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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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最后陈述是被告人不可剥夺的权力    一、原则上不受限制;    二、受3种情况限制:    1.内容上不能简单重复;&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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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最后陈述是被告人不可剥夺的权力 回目录

    一、原则上不受限制;

    二、受3种情况限制:

    1.内容上不能简单重复;

    2.没有攻击社会、国家、他人的内容;

    3.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新的证据:

    A.提出新的事实、新的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B.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审判长制止 回目录

    1.审判长可以制止:多次重复自己意见。

    2.审判长应当制止:

    A.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公告利益的;

    B.陈述内容与本案无关;

    C.在公开审判陈述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范围和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二百三十五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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