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议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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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 回目录
1.一律秘密进行。
2.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作出裁判 回目录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A.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B.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回目录
1.当庭宣判:
A.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B.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定期宣判:
A.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B.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人、诉讼代理人。
3.宣告判决结果时,法庭内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合议庭评议和判决】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开宣告判决、判决书送达和抄送】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判决书署名和写明上诉期限和法院】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法条索引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公诉机关未指控的罪行法院不能自行增加罪名进行审判
【裁判要点】对于公诉机关未指控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应坚持控审分离、“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不应迳行增加罪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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