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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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特有原则 回目录
1.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2.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特有原则 回目录
1.保障未成人诉讼权利原则: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
2.专案人员专业化原则: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动法律援助的权利 回目录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没有委托辩护人”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的法律援助的唯一条件。
2.公检法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义务机关:
A.当案件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
B.当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负责通知;
C.当案件在审判阶段:由法院负责通知。
3.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的程序:公检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回目录
公检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1.社会调查主体:公检法机关。
2.社会调查内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措施原则 回目录
1.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2.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法院决定逮捕:
A.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B.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提示】被逮捕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解除逮捕:
①可能对未成年被告人免除处罚、宣告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证明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可能不充分的;
③一审对宣告未成年被告人无罪、免除处罚、宣告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④其他没有继续羁押必要、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形。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案处理原则 回目录
对被拘留、逮捕、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讯问、审判时到场制度 回目录
1.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
A.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B.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C.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D.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E.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2.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3.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回目录
附条件不起诉(暂缓起诉)制度是指已经构成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检察机关对案件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起诉,而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
1.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
2.符合起诉条件;
3.有悔罪表现。
只有检察院才可以决定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1.公安机关复议、复核权: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适用本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
2.被害人申诉权: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异议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必须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监督考察主体:
A.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B.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2.考验期限:
A.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
B.从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3.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A.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B.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D.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教育。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撤销不起诉法定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未成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 回目录
1.不公开审理制度: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未成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回目录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1.适用条件:
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B.所判处的刑罚仅限于5年以有期徒刑以下(含拘役、管制刑种)。
2.法律效力: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
A.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的除外;
B.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C.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数罪的,不适用前科封存规定。
②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正在管制刑期间、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经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后可以对前科记录进行封存。
③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证据,是为司法机关提供办案参考的重要诉讼材料。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权】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和自诉权】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废止】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
法条索引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459-470]
第二节 开庭准备[471-478]
第三节 审 判[479-488]
第四节 执 行[489-495]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十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8期(总第238期)】
【裁判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方式与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方式,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做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同时通过加强社会调查,了解其个人成长经历、案外犯罪原因、羁押表现情况以及监护落实情况和社区矫治意见等,作为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