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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更新时间:2014-12-12   浏览次数:264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工作,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根据有关规定,局制订

文章摘要2:

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工作,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根据有关规定,局制订了《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罪犯疾病伤残鉴定专科医院(机构)名单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回目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工作,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依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司发[1990]247号)及《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执行。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遵循依法办事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或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保外就医需进行疾病伤残鉴定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天津市新生医院为我市监狱系统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医院,负责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工作。新生医院设立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小组(以下简称鉴定小组),院长任鉴定小组组长,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医政科科长,内、外科主任以及相关科室医生为鉴定小组成员,鉴定小组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鉴定小组成员需调整时,新生医院应及时报局备案。鉴定小组进行疾病伤残鉴定实行集体研究,首长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 新生医院医政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鉴定小组会议。对因疾病伤残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及时作出相应决定。

    第六条 鉴定小组成员遇有被鉴定的罪犯与本人系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亲属关系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缘关系、近姻亲关系。

    第七条 鉴定小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罪犯疾病伤残鉴定的相关情况不得私自向外界泄露。违反保密纪律或因泄密造成后果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工作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狱的上级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程序 回目录

    第九条 罪犯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由罪犯所在监狱的医院填报《呈请罪犯保外就医鉴定审批表》,监区(直属分监区)领导集体研究合议,提出意见(合议过程要有音像资料),经监狱狱政科审核,报监狱主管领导批准后递交新生医院医政科进行疾病伤残鉴定。

    第十条 新生医院医政科接到监狱《呈请罪犯保外就医鉴定审批表》后,经初步核实无误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的鉴定小组成员负责承办保外疾病鉴定事宜。

    第十一条 相关科室承办人将各类检查资料汇齐后,对疾病作出初步鉴定结论并提交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鉴定小组对罪犯进行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要查阅病历及有关检查资料,查看病人,掌握疾病伤残第一手资料。鉴定要有详细记录和音像资料,鉴定小组成员在鉴定记录上签署意见。鉴定记录和音像资料由新生医院医政科存档。

    第十三条 经鉴定小组集体研究建议保外就医的,主办成员须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一式五份(其中三份交罪犯所在押犯单位、一份交检察院驻新生医院检察室、一份存档),主办成员签全名,鉴定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加盖保外就医专用章,并出具《罪犯病残鉴定表》一式三份交押犯单位,装订在保外就医卷内。《罪犯病残鉴定表》必须由两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签名。

    第十四条 罪犯保外就医所患疾病超出新生医院执业范围的,由新生医院医政科联系指定的专科医院进行会诊或检查(专科医院名单附后)。罪犯的检查结果,由押犯单位负责保外就医的部门和新生医院派员共同提取。专科医院的检查结果、诊治意见或诊断证明作为罪犯疾病鉴定的依据。

    第十五条 罪犯在新生医院住院或门诊就医时,因病情危重,近期有死亡危险的,新生医院出具《病危通知单》,加盖新生医院医政科公章。所在科室在向押犯单位通报病情的同时,主管或接诊医师及时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立即向医政科报告,做到边抢救治疗、边检查鉴定、边作出诊断。所在科室鉴定小组成员及时作出病情鉴定意见,提交鉴定小组作出鉴定。

    第十六条 罪犯因病在专科医院治疗期间需要保外就医的,由新生医院医政科与有关科室鉴定小组成员一起去查看病人,并提出初步鉴定意见,提交鉴定小组鉴定。罪犯在社会医院就医资料和诊断证明,由新生医院派员和罪犯在押单位保外就医的部门共同提取。罪犯在社会医院病情危重有死亡危险的,院方出具《病危通知单》,新生医院依据院方《病危通知单》及相关病历资料作出保外就医病情鉴定。

第三章  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相关资料管理 回目录

    第十七条 被批准保外就医罪犯所有相关医疗资料,一律交新生医院医政科建档保存。存档资料为:《呈请罪犯保外就医鉴定审批表》、罪犯的病情介绍、疾病鉴定记录、《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病危通知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各种辅助检查资料、门诊病历册等。

    第十八条 新生医院存档的保外就医病历资料一般不外借。如确有需要,经主管医疗副院长批准后方可摘录或复印有关部分。任何人不得私自查阅有关保外就医材料。

第四章  附则 回目录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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