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某某故意伤害案
文章摘要:
[第347号]乌某某故意伤害案——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从犯罪构成并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分析。
【裁判要旨】以目击证人身份被不知情的司法工作人员带回询问,且不主动如实供述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裁判摘要】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从犯罪构成并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分析。
【裁判要旨】以目击证人身份被不知情的司法工作人员带回询问,且不主动如实供述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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