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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1、冉某2、冉某3故意杀人、包庇案

更新时间:2021-09-23   浏览次数:5662 次 标签: 故意杀人罪 包庇罪 事先通谋

文章摘要:

[第254号]冉某1、冉某2、冉某3故意杀人、包庇案——如何理解和认定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相互之间就准备实施的犯罪予以沟通、谋划和准备,如邀约同伙,决定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方式,对参与犯罪的人员进行分工,谋划犯罪后逃避处罚的对策等。
【裁判要旨】
①刑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窝藏、包庇犯罪的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事前”应理解为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实行犯罪之前,而不是实施窝藏、包庇行为之前。
②被告人出于包庇的故意,实施包庇行为和帮助毁灭证据行为吗,分包触犯了帮助毁灭证据罪和包庇罪两个罪名,属于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只以包庇罪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裁判规则1】在实施犯罪前,向他人流露犯罪意图,他人未置可否的,不属于意思联络,不应认定为事前通谋。
【裁判规则2】发现他人携带凶器,后又发现该人正在使用该凶器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能认为存在意思联络,不应认定为事前通谋。
【裁判规则3】行为人出于包庇的故意,实施包庇行为和帮助毁灭证据行为的,是牵连犯,应以包庇罪一罪论处。
【裁判规则4】在共同窝藏、包庇犯罪案件中,按照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可分别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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