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刘某1、刘某2强奸案

更新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5585 次 标签: 强奸罪 同时犯 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

文章摘要:

[第658号]刘某1、刘某2强奸案——欠缺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的同时犯罪,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对共同犯罪具体故意,但如果各行为人之间欠缺相互协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沟通,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只不过是同时犯,作为单独犯只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缺乏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同时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裁判规则】因被害人谎称报案而停止实施犯罪,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文章摘要2: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