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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余某某故意杀人案

更新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4572 次 标签: 故意杀人罪 共同犯罪

文章摘要:

[第408号]陈某某、余某某故意杀人案——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过限行为应如何确定罪责
【裁判摘要】共同犯罪人不应对实行过限行为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被告人仅要求同案被告人前去“教训”与其有纠纷的王某,而不是被害人。虽然“教训”的具体含义有多种,但在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有要求同案被告人杀害他人的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包括杀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同时到达案发现场,向同案被告人指认出王某一行后,同案被告人即上前责问被害人,并用刀捅刺被害人。二被告人事先达成的共同故意内容——“教训”,并没有在具体实施时有所改变。被告人没有让同案被告人带凶器,更没有让同案被告人带尖刀这种容易致人伤亡的凶器,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知道同案被告人带着尖刀。虽然二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是概括的故意,但这一概括的故意却是有限度的,至少不包括杀人的故意。这一故意内容在犯罪行为实施阶段也没有明显转化,仍停留在对被害人“教训”的认识内容上。被告人对同案被告人实施的持刀杀人行为既缺乏刑法意义上的认识,也没有事中的共同故意杀人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犯罪的共犯。
【裁判规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个别行为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过限行为的,应当根据过限行为的性质对其定罪量刑;其他行为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应当在共同故意犯罪的范围内定罪量刑。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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