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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韩某某、王某2故意伤害案

更新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3315 次 标签: 故意伤害罪 共同犯罪 实行过限

文章摘要:

[第409号]王某1、韩某2、王某3故意伤害案——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
【案号】[2004]青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摘要】共同犯罪中有共同实行犯罪、教唆犯罪、帮助犯罪等几种情形,每种情形的实行过限都有不同的判定原则。
【裁判要旨】多名被雇凶手在持雇主所发铁管对被害人殴打过程中,其中一人持随身携带尖刀捅刺被害人腿部致其死亡,其他人未予制止,雇主事前对伤害手段及程度均要求不明确,捅刺者的捅刺行为不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各被告人对死亡结果均应共同承担责任。
【裁判规则1】被教唆人实施的行为超出教唆范围的,教唆者对超出部分不负刑事责任;教唆内容较为概括的,只要被教唆人的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教唆者均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裁判规则2】共同实施犯罪时,其他行为人对个别行为人超出共同故意实施的行为不知情的,不对此承担刑事责任;知情的,除存在有效制止行为外,应当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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