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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安徽省关于土地有偿使用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6-03-28   浏览次数:159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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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安徽省关于土地有偿使用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3年2月17日)

文章摘要2: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安徽省关于土地有偿使用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3年2月17日)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土地有偿使用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皖土(籍)字(1993)第0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其性质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此种行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二、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些地方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的新尝试,但在目前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在未办出让手续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出让土地的类型应以出让当时的土地利用现状为依据,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确认。如兴办开发区征用耕地须按征用耕地有关规定报批和支付费用;征地后,经过开发再出让则应按非耕地(建设用地)处理。

  四、国发〔1992〕61号文件规定“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是指已作入股的集体土地资产权属关系不能擅自变化,以保证集体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国土〔法〕字第182号文规定:“如转让,集体土地须征为国有,办理出让手续”。如果以集体土地入股进行房地产开发,目的是转让经营,亦就是进行股份转让,与国发〔1992〕61号文件规定是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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