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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士购房合同

更新时间:2021-01-13   浏览次数:203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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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个人违反限购规定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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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个人违反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及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关于限购规定:

1.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2.但因违反上述政策或行政规章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系争房屋产权的合同目的无法达到,在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上海德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某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根据2006年7月11日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李某是否具备在中国境内购房的资格。鉴于被上诉人李某的身份是美国公民,因在香港工作而持有香港居留证,但该证是被上诉人在香港的临时居留身份证而非香港永久居留身份证,因此对照六部委的上述规定,被上诉人不能购买中国境内商品房,因此,在被上诉人购房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上诉人德胜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黄某某签订的居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被上诉人请求解除居间协议并返还定金的请求,应当予以准许。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是符合购房条件而不愿购房,与事实不符,故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居间协议,不同意返还被上诉人购房定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审被告黄某某已收取10万元购房定金,故原审被告黄某某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梁某某与李某等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国务院六部委于2006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及深国房(2007)254号文件均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深国房(2007)254号文件关于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的规定亦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涉案合同中明确指明该房产用途为"办公",表明各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该房产用途,仍作出了买卖该房产的真实意思表示,至于合同中是否约定过户时写黄绮妮的名字以及约定的原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梁某某以自己为香港人,在内地购买办公用房产违反了深国房(2007)254号文件的规定为由,要求确认本案所涉《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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