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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6-04-02   浏览次数:46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年10月21日 法[2013]229号)
【摘要】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3年10月21日 法[2013]229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刑法第六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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