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09)衢龙民重字第6号;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衢民终字第487号
更新时间:2019-06-27 浏览次数:439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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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合同相对性又称债的相对性,是指债只能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特定的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和承担义务的债务人之间。《合同法》第121条对合同的相对性作了强调。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责任的承担应当坚持合同相对性原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即使存在多次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亦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原理,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应当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为基本原则,只有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才以准许突破合同相对性为补充。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09)衢龙民重字第6号(2010年2月8日)
二审: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衢民终字第487号(2010年11月5日)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09)衢龙民重字第6号(2010年2月8日)
二审: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衢民终字第487号(201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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