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诉启东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雇员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更新时间:2016-05-14 浏览次数:44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意旨】
①雇员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的表现形式与其履行的职务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应当认定其行为系从事雇佣活动,受害人请求雇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②伤害他人的雇员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仅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精神损害抚慰金由雇主单独承担。
①雇员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的表现形式与其履行的职务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应当认定其行为系从事雇佣活动,受害人请求雇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②伤害他人的雇员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仅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精神损害抚慰金由雇主单独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