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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子全、历茂兰、徐代博诉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因侵权达成和解协议后是否需要赔偿?

更新时间:2016-06-29   浏览次数:21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意旨】侵权人以被侵权人完全过错为由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但实际上侵权人未对其使用和管理的场地尽到充分的安全防护、警示等保障义务,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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